中新网8月16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侍俊今日表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 src="http://image1.chinanews.com.cn/cnsupload/big/2014/09-17/4-426/a8fa9572a783456493d95b17d2e1331d.jpg" title="9月15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内,正在制作新版通行证。当天,记者来到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一探新证制作过程。新版的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从原本的5年延长为10年(对未满16周岁的仍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往来港澳签注可在证件背面重复擦写,无需频繁换证。同时,民众使用新版证件将更为便捷,可使用口岸自助查验通道实现自助通关。 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 />资料图:居民手持港澳通行证。 中新社发 李晨韵 摄今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侍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介绍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并答记者问。
侍俊表示,这次制定出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是在已实行一系列惠及港澳台居民政策基础上,针对一些港澳台同胞反映使用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在办理网上购票、自助取票、旅馆住宿、金融业务等不太方便的问题,推出的又一项为港澳台居民谋福利的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措施,目的就是要让港澳台居民能够在居住地享受到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这是增进港澳台居民福祉的便利化、人性化的重要举措。
侍俊强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此次出台的《办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方面,规定了在内地(大陆)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本《办法》总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证件功能、持证人权益、证件制作、申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